■ 社論
  整治官賭將是“持久戰”。只有確立官員涉賭必查,凡賭必究的制度預期,才能防微杜漸,避免官員從“小賭”逐漸淪為大貪。
  日前,中央公開黨員幹部參賭涉賭整治情況,全國查處案件6122起,涉及7162人。黨員幹部參賭涉賭在30多個省區市均有出現,其中以浙江、廣東涉案人數為多。
  官員參與賭博的問題,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。近些年來各地查處的腐敗案件,時不時有官員豪賭的情節。但進行全國性專項治理,相當於一次“官賭調查”,這應算是第一次。
  既然是第一次,其剖析作用就不容低估。這麼一項專項治理完成後,公眾很自然地期望對官賭能有一個比較全面的瞭解:查了7000多名賭官,到底涉賭金額多少?賭資從何而來?其中有無涉及違法犯罪?這些還需要更詳細的清單。
  整治官賭跟民眾關切有莫大的關係,理當讓民眾心裡有本明白賬。一來,一些官員的賭資可能為不法所得,甚至乾脆是民脂民膏,二來,讓民眾參與監督,有利於防止地方在整治中弄虛作假,鞏固整治效果。
  官員賭風由來已久,此次結合“反四風”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,中央搞了一次全國性專項治理,但顯然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,相反整治官賭將是“持久戰”。
  如何打好這場“持久戰”,目前面臨諸多不確定性。早在2004年,中紀委、中組部聯合下發《關於嚴肅查處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的通知》。此次,雖然全國查了7000多名官賭,但各地查處標準不一,而這各地不一的標準是什麼,有關部門並未公開說明,表明對公開標準的猶疑。甚至各地紀委不約而同將官賭分為三種類型,即“小賭怡情型”、“利益輸送型”、“因賭致貪型”,但當權力遇上“小賭”,它還能只是怡情嗎?
  2005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“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”,明確“組織3人以上賭博,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”,才算“聚眾賭博”,才會入罪。
  官員參賭,5萬元以上理當啟動刑事追究,絕不能以紀代刑,同時對於賭資5萬元以下,也不能和普通民眾一樣,按照治安處罰法的標準懲處,黨員幹部參賭,懲罰的門檻理當比普通人更低,畢竟黨紀政紀的標準要高於法律的標準,如此才能以身正人。只有確立官員涉賭必查,凡賭必究的制度預期,才能防微杜漸,避免官員從“小賭”逐漸淪為大貪。
  要把官員賭風壓下去,必須先把規矩立好,把游戲規則制定得比法律更嚴格。它必須說清楚,黨員幹部參與賭博的處分門檻是什麼,罰則是什麼,處罰程序怎樣。還要明確民眾如何監督,紀檢機關如何對待監督。在賭博問題上,官員有責任更嚴格地要求自己。  (原標題:整治“官賭”要有更嚴格的“規矩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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