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■主持人 李璟
  成先生:我和前妻離婚快4年了,離婚時我單位分的房子協議歸我所有。兩年後,單位允許買斷,我就花錢把房子買斷並取得了兩證。
  為了改善居住環境,我想把這套房子賣了再買套新房。找到買家辦理過戶時,房產局說要我前妻簽字。我前妻說簽字可以,但要我給她20萬元。請問我該怎麼辦?
  律師解答:根據你的情況,取得該房屋兩證時你是離異的單身狀態,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,你是該房屋唯一的產權人。因此出賣該房屋只需要你一個人簽字即可,不需要你前妻簽字。如果房產局堅持無你前妻簽字不過戶的,你可以起訴房產局行政不作為。
  以上解答由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事務部提供法律支持,更多解答可登錄85717171.cn,或撥打本報新聞熱線027-87666666。  (原標題:離婚後取得兩證,賣房時還需前妻簽字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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